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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我国拟制定强制医疗所条例

2016-06-12
来源:健康报         作者: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强制医疗所的机构性质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强制医疗所的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

送审稿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但禁止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若被强制医疗人员患传染病,强制医疗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告和规范治疗。需要转送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提出所外就医意见。经批准后,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将被强制医疗人员转至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在24小时内通知监护人、近亲属。

送审稿规定,自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应当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首次诊断评估,此后每隔半年进行诊断评估。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因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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